編輯:北京凌鷹起重 瀏覽:5415 時間:2016-11-24
依據法規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》(國務院第549號令)的第24條規定: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。依據技術規范《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察規程-橋式起重機》(TSGQ0002—2008)的第89條規定:使用單位應當根據使用現場環境以及吊運物品的要求,購置和使用適合的并且有起重機制造許可證的起重機。《起重機械使用管理規則》(TSGQ5001—2009)的第5條規定,“使用單位應當根據起重機械的用途、使用頻率、 載荷狀態和工作環境,選擇適應使用條件要求的相應品種(型式)的起重機。 如果選型錯誤,由使用單位負責。”從法規和技術規范上,說明起重機的選型由使用單位負責,所以使用單位應嚴格按照化工裝置的設計單位設計要求,選擇符合技術規范的特種設備。
在化工企業里,發現有些起重機的電機、控制箱、安全裝置和操作裝置等都是防爆型的,但是起重機整機的合格證和銘牌等資料是普通起重機。例如:在濱州沾化一化工企業,在制氫壓縮機房防爆環境里使用的單梁起重機,其配件是防爆型,但是整機合格證是普通單梁起重機,查詢制造企業無生產防爆起重機資質。分析其原因,一是可能使用單位采購合同時,整機防爆等級標示不清楚,未明確標注整機還是部件;二是可能制造企業本身沒有防爆起重機的制造資質,為謀求經濟效益盲目的簽訂合同和非法制造銷售;三是質檢部門在2002版的 《起重機械監督檢驗規程》(國質檢鍋[2002]296號)驗收檢驗時沒有針對防爆的檢驗項目,2008版的《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》(TSGQ7015—2008)是2009年4月1日執行的。
這之前驗收檢驗的防爆起重機不太規范,對于這些防爆起重機現在應該重新審核防爆起重機合格證、制造單位的制造資質等原始資料,再與現場實物進行校核。有的起重機就是普通起重機但在防爆環境里使用,當時按照老檢驗規則驗收也是合格的。根據新的檢驗規則要求,應該下達《特種設備檢驗工作意見書(2)》,明確應該更換為符合環境要求的防爆起重機。例如,在焦化行業里應該使用粉塵類起重機,但有一家江蘇起重制造企業制造的抓斗橋式起重機應用的較多,該企業當時無防爆抓斗橋式起重機的制造資質,出的合格證是通用橋式起重機,但是許多配套件是防爆設備,且噸位標志上有“Ex”標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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